各培养学院: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推动学位与研究生领域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落实2025年1月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转发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学位办〔2024〕18号”、“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博士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2024年相关学位点周期性合格评估专家反馈意见和建议,《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和《学术学位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专业学位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中共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长沙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拟对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全面修订。
一、2024版培养方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1. 同一博士学位点(主要是专业学位),在不同培养学院招生的,应当只有一个培养方案,专业学位类别的各领域特色,重点在课程设置上进行区分。
(1)土木水利专业学位博士点培养方案,由土木学院牵头,水利学院配合,共同制定;
(2)能源动力专业学位博士点培养方案,由电气学院牵头,能动学院配合,共同制定。
2. 原则上,同一硕士学位点(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在不同培养学院招生的,应当只有一个培养方案,重点在课程设置上进行区分。
(1)原则上,学术型硕士学位培养方案,由主干学科所在培养学院牵头,其他培养学院配合,共同制定;
(2)工程类专业学位点(含电子信息、机械、材料与化工、能源动力、土木水利、生物与医药、交通运输)培养方案,由学位点周期性合格评估牵头学院负责,其他培养学院配合,共同制定;按专业学位类别制定培养方案,不按下设领域单独制定;
(3)原则上,非全日制专业学位培养方案,参考全日制培养方案执行,可设置不同课程模块,不再单独制定培养方案。
(4)来华留学生培养方案制定,参考学术学位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重点在培养目标中体现“知华友华”要求,在课程设置中增加《中国概况》《汉语》等课程(具体参考上一轮修订的留学研究生培养方案),体现趋同要求。
3. 学科/专业简介与研究方向,重点突出分类培养。
(1)学术型学位培养方案中“学科简介及研究方向”与专业型学位培养方案中“专业简介及研究方向”,应有明显的区分;学科简介重点介绍本学科发展情况,详细列出本学科下设研究方向(含教育部备案的特色二级学科、自设的二级学科方向<如智慧交通、交能融合等>);专业简介重点介绍本专业学位的发展历程,详细列出专业学位类别下设招生的领域,有需要的可以列出各领域下特色研究方向;各专业学位类别下领域设置,严格遵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各专业学位类别的领域设置情况》文件。
(2)学科或专业的基本介绍、描述,应尽量与2024年学科目录(试行)中的术语保持一致。
(3)培养目标的确定应当严格遵循《学位法》,并在本学科或专业开展充分讨论,各培养目标必须有各自学科/专业的特色和重点,不能替换成其他专业名称后,也能适应;措辞应严谨,如:某科学培养的博士人才应为“未来领军人才”,而不是培养后立即成为了本学科“领军人才”。
a.学术型学位硕士,应当“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
b.专业型学位硕士,应当“掌握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c.学术型学位博士,应当“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
d.专业型学位博士,应当“掌握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4.培养方式、学制与学分
(1)学术学位硕士采用全日制培养方式,可以进行直博、硕博连读,学术学位硕士基本学制为3年(强制性,而非“原则上3年”),采用弹性学制,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2)专业学位硕士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培养方式,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可以进行硕博连读,且攻读的是“学术型博士学位”;
(3)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4年,最长学制为8年,“休学创业”的最多可延长至10年;
(4)专博暂无硕博连读培养模式,最长学制为8年,无“休学创业”延长学制选择;每一名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应当配备企业(行业)导师,且其应参与各环节的每一个阶段;
(5)学位论文,不设置学分;设置的各实践环节,均应有相应的学分和评价(考核)标准;
(6) 原则上第一学年内完成所有课程学习,而非“第一学年内完成所有课程学习”,以免学生重修等情况在第一学年无法完成所有课程;
(7)2025年起,全部博士研究生,录取方式均采用申请-考核制,不再有普通招考。
5.课程设置
(1)逐步推行专业课全校选修;
(2)同一学科或专业类别的不同方向或领域,可以采用统一的课程选修模式,也可以采用模块化选课模式;
(3)对照《学术学位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专业学位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严格检查是否缺少核心课程;
(4)硕博均应开设《学位论文写作与表达》、《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课程;
(5)硕士应开设《工程伦理》(网课);
(6)博士研究生应开设《科技成果转化及创新创业》课程;
(7)加强学科交叉课程设置,设置1门交叉学科课程,或后续在原有课程内容中加强学科交叉,总学时不少于12学时。
6.必修环节及要求
(1)各环节需要设置相应学分,如“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应有2学分,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应有学分要求。
(2)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旨在评估学生的学术能力、研究进展和培养潜力。除对所学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有所要求外,还应重点对其所在一级学科的学科经典与学科发展史的研读情况进行考核,可以采用汇报、提交材料的方式进行,以明确其是否在本学科(一级学科,而非所在二级学科)“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或确定其掌握的程度,同时加强对其思想品德和研究能力的评估,确定其是否具有继续培养的潜力,并给出考核建议(通过:进入论文研究阶段;有条件通过:需在限定时间内完成修改或补充要求;不通过:可能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或终止培养(分流淘汰))。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参考学博进行。
(3)专博实践环节学分,为期1年,建议12学分,专博实践环节学分和要求应与专硕有明显区别,可按1个月/1个学分进行推算;
7.学位论文/申请学位实践成果
(1)学校不再发布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基本要求,由各学位点自行制定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基本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上一轮培养方案修订时确定的要求;
(2)申请专业学位硕士/博士,可以采取提交“实践成果”的形式,各专业学位点,结合相关指导意见,确定相应细则,另行公布;
(3)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基本要求,不能唯论文,建议采用论文、专利、奖励、产品等多类型选项,其中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二、时间要求
第一阶段:2025年4月15日,各培养学院对照相关要求,包括上一轮学位点合格线评估专家所提意见,做充分的自查和外部调研,形成调研报告。
第二阶段:2025年5月15日,各培养学院提交初稿。
第三阶段:2025年5月30日,研究生院适时召开各学院面对面论证会,反馈初审意见。
第四阶段:2025年6月15日,各培养学院根据各方专家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培养方案,提交最终稿。
三、相关文档附件
附件1:研究生培养基本要求
附件2: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
附件3:学术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模版(2025版)
附件4:学术型、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模版(2025版)
附件5:相关文件及规定汇总
研究生院
2025年4月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