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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08日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接受我校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全日制非定向中国籍研究生可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能力或从事专业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并达到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学校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研究生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核,可予保留入学资格:


(一)自愿到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工作锻炼,有接收单位者;

(二)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二级甲等医院诊断在 1年内可治愈的;

(三)申请创业或自愿入伍的新生;

(四)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五)因故不能按期到校学习,出具有关单位证明,经审核,确系情况特殊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为 1年,情况特殊者可再次申请延长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但入学资格保留期最长为两年。

第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十二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保留期满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者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请假未批准、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进行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或隐瞒具有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既往病史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研究生院在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内,研究生必须按照一学年额度缴清学费和住宿费,并凭缴款证明和本人研究生证在规定时间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旷课1天按 6学时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每个培养环节的学习,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根据个人培养计划按学期选修课程,必须遵守学校研究生选修课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以是笔试开卷、笔试闭卷、笔试和口试相结合、课程论文等方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以课程结束考试(或考查)成绩为主要依据,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总成绩比例不得超过30%。考核不合格(成绩在 60分以下)的课程可以参加 1次补考,补考未通过者须在下一次开课时重修。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其课程成绩(学分)予以承认;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学校认可其在联合培养单位所修学分。

第二十条 学校健全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后表现好的,可以补考或者重修该课程。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研究生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的学位及荣誉等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所录专业完成学业。以特殊招生形式(享受了国家招生照顾政策专业)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因学科专业调整或是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必须转专业的;

(二)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通过提交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发表的论文、获取的专利等成果,或经专家组考核认定有相关专业发展潜力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三)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相关专业学习的。

第二十四条 转院(系)和转专业由本人申请(定向研究生申请转专业必须有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的公函),经转出、转入导师及相关院(系)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对拟转专业研究生的姓名,转出、拟转入专业名称,入学年份,转专业支撑材料等信息及学校的审核结果,在校园网上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有异议的立即查实处理,无异议的按程序办理。拟转专业的申请于入学后第二学期的前两周内完成。

研究生转专业后,需按照新专业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个人培养计划,原修学位课程与新培养计划所修课程一致的,可以办理确认手续,承认其所修学分。转专业者可以根据转入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并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转学具体规定按《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529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点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执行。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需要休养治疗,不适宜继续学习的;

(二)一学期累计病假和事假超过 4 周的;

(三)进行创业实践的;

(四)因特殊原因(如怀孕、生育等)需中断学业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按学期或学年计算,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其退役后两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其他费用本人自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导师签署意见,填写《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审批表》,按审批表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家长应定期向研究生所在院(系)反馈治疗情况,保留治疗期间的病历;所在院(系)应定期了解学生恢复情况。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当于休学期满的最后一个学期期末的最后1个月内,提交复学申请。

(一)因身体疾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其恢复健康的诊断书,经学校医院确认后,到所在院(系)、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申请复学者,复学前由所在院(系)辅导员陪同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再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进行复学评估,如符合复学要求,则到所在院(系)、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按《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条例》进行处理。

第五节 退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博士生有 1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的,或两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硕士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或 3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硕士生有两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的;硕士生有 1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经两次重修后仍不合格的;

(二)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和培养活动的,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 3周(90学时)的;

(四)休学期满,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新学期开学后超过两周不按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或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

(七)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由本人或导师或院(系)提出,按《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的有关程序办理手续,并附有关材料,经研究生院审核,由分管副校长审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退学的研究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联系不到学生或本人拒收的,学校可以在当地媒体上公示 1周,效果等同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研究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离校手续,搬离研究生宿舍,学校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核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条 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实现就业的,由学校报湖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退学决定书签发之日起 1年内无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申请-考核制、普通招考博士生学制为4 年,直博生的基本学制为5年,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 6年,各类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 8年。休学创业的博士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 10年。

直博生4年以后与硕博连读生3年以后才能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继续培养。

全日制硕士的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 5年;休学创业的全日制硕士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 7年。

非全日制硕士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非全日制硕士的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 6年。

研究生院对超过学校规定的学制和最长学习年限仍未毕业的研究生开展学籍清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并达到《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手册》中的相关答辩资格条件,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四条 在毕业前研究生要如实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其所在院(系)要认真组织做好毕业研究生的鉴定工作。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如政治态度、思想意识、科研能力、健康状态等。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申请补考、重修课程,在成绩合格后,可以在1年内修改论文再进行学位(毕业)论文答辩 1次,答辩通过者,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对退学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满 1学年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满 1学年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对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业,并须按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须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提前毕业

第五十一条 允许部分学习成绩优秀、学术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硕士研究生提前半年或 1年毕业。

第五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含学硕、专硕)申请提前毕业的条件:

(一)品德优良,学风严谨。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校级或校级以上处分;

(二)已按培养计划修完所有课程,通过中期筛选,完成所有培养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申请提前半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省级公开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位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且文章已见刊;

(四)申请提前 1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五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的条件优秀博士生可以提前 1年毕业。提前毕业的条件应达到《长沙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申请博士学位学术成果基本要求,导师和院(系)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五十四条 申请提前毕业程序

(一)申请者须在院(系)安排的提交初审论文日期前两周,填写《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审批表》,经导师和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提交研究生院审核;

(二)申请者持申请提前毕业审批表到研究生院培养办进行课程成绩审核;

(三)申请者持申请提前毕业审批表、发表论文原件和学位论文初稿到研究生院学位办进行审核。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十五条 电子注册及申请毕业就业计划

(一)申请提前 1年毕业的研究生需按教育部的要求与前一届研究生同步进行有关电子注册图像采集等手续,不单独办理;

(二)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需在毕业前 1 年的 11 月份之前由院(系)审批后,报招生就业处申请列入当年的毕业就业计划,逾期未报者后果自负。

第五十六条 学费管理

(一)研究生培养实行全程收费,提前毕业的研究生的学费仍按学制年限收取;

(二)研究生提前毕业后,不再享受学校的奖助学金。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

第四章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湖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一条 对来自港澳台侨研究生、来华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长理工大研〔2017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