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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30日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三全育人”工作体系,切实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大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则是:教育为先、预防为主、学生为本、实事求是、依法依规。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在学生中开展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依规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 校属各单位要加强联动,形成合力,自觉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将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常规性工作常抓不懈,普及全员抓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意识,做到人人都是学生安全教育者、宣传员、指导员、劝阻员,普及学生安全知识,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学生防范安全的能力。全体教职工要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树立大安全意识,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保护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形成人人关心关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建立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常态化机制,各学院要安排专项经费投入,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根据不同专业、不同群体学生特点,教育学生在各种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日常活动中,特别是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及学生外出活动中提高安全意识,防范网络诈骗等非接触式安全隐患,切实增强学生人身安全与财物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六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校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安全员、信息员队伍,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实施网格化管理,畅通信息渠道,不留灰色地带和盲区断点,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动态信息,预防危机事件发生,防范“灰犀牛”“黑天鹅”事件发生;落实好校内住宿学生晚点名和外宿(走读)学生早点名制度。

第七条 各学院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应急预案,严格管理,要把安全教育及日常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财物被侵犯等情况时,各学院应迅速启动紧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学生进入学校必须持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章、证件。师生员工在执行公务时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证件查验身份。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员,由保卫部门责令其离开学校或移送辖区派出所。对要求进入学校所有楼栋、场馆的校外人员,要严格落实身份验证,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对不能出示证件或说明原因、拒不登记的,拒绝其进入,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九条 学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及邪教宣传品等非法出版物;不访问非法网站;不参与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件、手机卡、银行卡、支付二维码、银行对公账户、销售点情报管理系统(POS 机)等,不要为了利益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不参与非法传销;不私自下河塘游泳;禁止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禁止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遵守交通规则,注意防火、防盗。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由于学生个人行为造成学生本人或他人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因个人购买校外食品或网购食品,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寓安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学生私自租房外宿或夜不归宿,属违纪行为,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如在校外进行违纪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将根据《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视情节从重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所在学院同意,跨校区集体活动须报请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和保卫处同意。各学院对学生集体课外活动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且必须明确至少 1 名老师带队,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在疫情期间或其他公共危机事件等特殊时期,严禁私自到校外开展集体活动。

第十三条 发生一般性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事故,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和各学院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赏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等事件或发生盗窃、火灾、交通等安全事故、刑事治安案件,各学院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向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和保卫处报告,要第一时间保护好现场,制止事态发展。涉及人员伤亡的,第一时间拨打 120 急救电话和校医院值班电话,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涉及刑事治安事件的,拨打 110 报警电话报警;涉及交通事故的要拨打 122 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报警;涉及火灾的,第一时间拨打 119 火警电话报警,在确保师生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科学组织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开展心理疏导,稳定学生情绪,尽早恢复正常秩序,妥善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学院要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五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实习、科研和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事故的,由学校或有关单位依法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学生因自身原因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因忽视安全生产,实验室、实习等环节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等造成学生严重人身、财物损害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未在批准的期限内按时返校而发生的各种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归且不知去向的学生,所在学院要第一时间拨打 110 报警电话报警,向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保卫处报告,积极组织寻找,处置完成后要及时将处置结果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销号。事后,涉及学生违纪的,相关学院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请假期间、寒暑假或办理离校手续后以及寒暑假擅自提前返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未经允许私自留宿外来人员,或邀请外来人员滞留学校,因个人原因在校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不论是否发生安全问题,一经发现,一律按学校有关规定顶格处罚。

第二十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严重心脏病或其他疾病不能正常学习的学生,应予以退学并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或监护人对学校进行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第一时间报保卫处,必要时报公安、消防应急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因学校责任造成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经学校指定医院认定其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正常学习者,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或休学,办理退学的,由学校按其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学校免除责任的意外伤亡事故,学校不负担丧葬费。如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经济援助。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导致学生意外伤亡的,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负担全部丧葬费,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学校不给予经济援助。

第二十四条 确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请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经济援助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按照《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关注学生的心理需求,组织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对危机事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提供支持性心理辅导,开展心理排查,预防危机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日常管理规定》(长理工大学〔2016〕21 号)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