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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09日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参加各项科技竞赛、学生工作、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其全面发展,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设立研究生单项奖学金。为规范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评选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单项奖学金每年评选1 次,评选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具有长沙理工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全脱产学习),且入学满 1年及以上(含硕博连读一年级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校属各院(系)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申请组织和评选工作由各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系)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评选比例

第四条 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奖设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管理人才、文体活动、专业人才等5类,各类获奖名额由各院(系)根据实际确定,但总获奖比例不得超过参评人数的20%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参评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第六条 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六)学业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本学年未按时注册且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二)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四)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参评学年在科学研究和实验、实践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

(六)未按时缴纳学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者。

第八条 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分类评选条件:

(一)学科竞赛单项奖:在省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二)社会实践单项奖:结合个人专业知识和研究成果,以科研报告、技术开发和推广、挂职锻炼等形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并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

(三)管理人才单项奖:担任研究生干部至少 1年,并在各类研究生活动组织及研究生教育管理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

(四)文体活动单项奖:在校级及以上文艺、体育、文化等非科研类活动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的主要成员或获得优秀个人称号。

(五)专业人才单项奖: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中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较高的个人。

第九条 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原则上每人每次限报 1 项,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未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申请单项奖学金,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提交《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院(系)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定,确定初步获奖名单,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系)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若学生对院(系)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12 31日前将单项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的学生,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单项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收回已发单项奖学金和奖励证书,取消其所在学历层次阶段所有评奖评优资格,并根据《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进行处理。已经毕业的,追回已发放单项奖学金和奖励证书,并函告其所在单位。

第六章

第十五条 获得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的研究生,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获得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长沙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评选及奖励暂行办法》(长理工大研〔20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