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首页 > 研工部 > 规章制度 > 正文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09日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提升研究生创新与实践能力,发挥研究生在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是指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担任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及研究生助理辅导员(以下简称助理辅导员)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分类管理、按岗付酬、定期考核、重在培养”的原则。

(一)助教是指研究生协助主讲教师完成的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课,协助指导实习实训、毕业设计等本科教学辅助任务。助教岗位数、工作职责和工作量由各院(系)制定具体方案。

(二)助研是指研究生参与导师或课题组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调研或实验室管理工作等。助研岗位数、工作职责和工作量由导师或课题组确定。

(三)助管是指研究生协助学校职能部门、教辅单位、院(系)的日常管理工作;特设德育助管协助研究生辅导员工作。学校职能部门、教辅单位的助管岗位数由研究生院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设岗单位实际工作情况核定;院(系)的助管岗位数由各院(系)确定。

(四)助理辅导员是指研究生兼职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助理辅导员的岗位数、工作职责和工作量由学生工作部(处)制定具体方案。

第四条 敏感岗位、危险岗位、涉密岗位等特殊性质岗位不设立“三助”岗位。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聘用程序

第五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工作责任心;

(五)学习成绩优良;

(六)身心健康,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长沙理工大学学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研究生(全脱产学习)。

第六条 应聘助理辅导员的研究生必须是中共党员。

第七条 “三助”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第八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受聘“三助一辅”岗位:

(一)当年学业成绩有不及格科目的;

(二)当学期因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九条 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

1.助教岗位由各院(系)确定并公布岗位设置计划;

2.助研岗位由导师或课题组确定岗位设置计划,经所在院(系)审核后公布;

3.学校职能部门、教辅单位设置的助管岗位,由各设岗单位于每年 6 月和 12 月分别将下学期设岗计划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公布;各院(系)设置的助管岗位由各单位审核后公布;

4.助理辅导员的岗位设置计划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发布。

(二)岗位申请

研究生自愿填写《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经导师同意、所在院(系)初审后,报设岗单位审查。

(三)确定人选

各设岗单位应通过公开招聘方式确定上岗人选,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其中:

1.助教岗位由各单位确定上岗人选;

2.助研岗位由导师或课题组确定上岗人选,报所在院(系)审批;

3.助管岗位由各设岗单位确定上岗人选;

4.助理辅导员岗位由学生工作部(处)确定上岗人选。

第十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聘期一般为1个学期,助理辅导员岗位的聘期一般为1个学年,期满可续聘。每位研究生每学期原则上只能受聘1个“三助一辅”岗位。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申请、聘用和备案工作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

第四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各设岗单位应做好“三助一辅”研究生的岗前教育和培训,使其全面了解岗位职责,增强责任意识,保证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三助一辅”考核工作按照“谁聘用谁考核”的原则,由设岗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设岗单位必须对受聘者加强管理,严格考核,并在每学期期末前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

第十五条 对不能胜任岗位或聘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研究生,设岗单位应立即予以解聘,停止发放“三助一辅”津贴。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发放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一辅”专项经费,每学期初由研究生院依据研究生培养规模、上一学期“三助一辅”工作完成情况等对专项经费予以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各院(系)研究生“三助”经费由学校划拨专项经费、院(系)专项经费及相关学科、导师(或课题组)支持经费和社会捐助等部分组成,经费筹措方案由各院(系)自行制定并实施。

第十八条 津贴计算:

(一)助教岗位按担任课程的计划学时计算津贴,由各单位根据助教内容、工作情况、考核结果等确定;

(二)助研岗位按月工作量计算津贴,津贴标准由各单位、导师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三)助管岗位按月工作量计算津贴,津贴标准由设岗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考核结果确定;

(四)助理辅导员岗位按月工作量计算津贴,津贴标准由学生工作部(处)确定。

第十九条 设置助管岗位的学校职能部门、教辅单位每学期期末前将考核意见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通过学校计财处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岗位津贴发放给研究生。各院(系)设置的助教、助管、助研岗位,由各院(系)通过学校计财处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岗位津贴发放给研究生。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三助一辅”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研究生“三助”工作制度,执行相关的管理、考核及酬金发放等工作,各院(系)党委(总支)副书记具体负责本单位“三助”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要严格执行“三助一辅”经费专款专用的规定,不得虚报或谎报“三助”岗位,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经费,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经费的检查和监督,若有违规一律从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长沙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助理辅导员工作的实施办法》(长理工大研〔20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