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首页 > 研工部 > 规章制度 > 正文

长沙理工大学“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09日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励在校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比例

第二条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具有长沙理工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全脱产学习),且入学满1年及以上(含硕博连读1年级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比例为评选范围内研究生人数的12%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评选范围内研究生人数的3%

第三章 参评条件

第四条优秀研究生”参评条件为: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刻苦钻研,勤于实践,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

(六)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获得非科研类奖励或荣誉称号至少1次;

(七)坚持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八)学习成绩优异,所修读课程无不及格科目;

(九)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研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满足其一者:①主持或参与校级及以上专业课题;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至少1 (含已录用)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公开出版了高水平学术专著;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2.在省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

3.在专业实践、志愿服务、自立自强、文体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第五条优秀研究生干部”参评条件为:

(一)符合“优秀研究生评选的第(一)至(七)条参评条件。

(二)担任研究生干部至少1年,任职期间工作成绩突出,得到群众认可。

第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参评资格:

(一)本学年未按时注册且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二)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四)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参评学年在科学研究和实验、实践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

(六)未按时缴纳学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者。

第七条 评选条件中涉及到的成果及奖励均指评选所在学年内取得的。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每年评选1次,坚持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宁缺毋滥、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九条 评选程序为:

(一)本人填写《优秀研究生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或《优秀研究生干部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二)各院(系)根据评选条件,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比例确定初选名单,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审定。

(三)研究生院审查各院(系)初评结果,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条 学校向“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第十一条 各院(系)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执行与修订。

第十二条 凡已获“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法违规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撤销荣誉并收回证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长沙理工大学优秀博士、硕士研究生评选奖励办法》(长理工大研〔201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