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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10日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确保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 年 12 月 27 日修正)、《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年 3 月 30 日第五次修正)和其他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办法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服务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与服务的对象是指全校教职工、在校学生、流动人口、半边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育龄人口是指年龄在 18-49 周岁的女性和 18-60 周岁的男性。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学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学校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业、专职工作人员并负责全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具体日常工作以及与地方政府的联系。

 

第六条 学校校属各二级机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第一负责人负责制(管理对象见本办法第三条)。校属各二级机构配备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兼干,各兼干负责本管理范围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具体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广大师生员工应积极协助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八条 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学校与校属各二级机构负责人签订《长沙理工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指标,并进行检查评估。

 

第九条 在校大学生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具体办法见《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现行生育政策与优生优育

 

第十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再生育子女

 

第十一条 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年 3 月30 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五条规定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第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十三条 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第 3 个月不超过本月的 25 号)办理,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为女职工提供免费生殖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避孕药具发放和查访工作,为育龄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技术咨询。

 

 第四章 奖励与优待

 

第十六条 学校依照国家的政策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在编教职工给予优待和奖励。

 

第十七条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年 3 月 30日第五次修正)第 21 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 (98 天,难产加 15 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加 15天)的产假外增加 60 天,男方享受护理假 20 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十八条 根据天政发〔2013〕69 号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心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有下列规定的休假待遇,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 2 天,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 1 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 7 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 21 天。

 

5.未满 4 个月人工流产,休息 15 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 17 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

 

6.4 个月以上中期终止妊娠,休息 42 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 56 天。

 

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 14 天。

 

第十九条 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女教职工,如产后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同意,计划生育部门审核,人事处批准,可请哺乳假一年,请假期间工资按政策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年 3 月 30日)实施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至子女满 14 周岁止,可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奖励。

 

第二十一条 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职工退休后可享受每月 80 元的奖励。

 第五章 流动人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执行《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以工作、生活为目的,进入我校 30 天以上的无长沙市城市户口人员和租住我校单位或职工住房的来往人员,以及离开学校到长沙市以外工作、生活的我校教职工、毕业留档学生、挂靠人员。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从业)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经常性的管理责任:

 

(一)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的流动人口,由用人单位或者雇主负责;

 

(二)从事承包、租赁经营的流动人口,由直接发包方、直接出租方负责;

 

(三)从事交通运输的流动人口,由运输经营业主负责;

 

(四)随亲属居住的无业流动人口,由亲属房屋业主负责;

 

(五)承租房屋(含经营场所)的流动人口,由出租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向育龄人员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不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免费生殖健康检查,督促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终止妊娠。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流动人口进行检查,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校属各二级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七条 学校育龄人员应该自觉遵守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违法生育的,按照省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谎报婴儿死亡的;

 

(三)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

 

第二十八条 对依照省条例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公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节育手术费用自理。

 

(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上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沙理工大学人口与生育计划管理办法》(长理工大综〔2010〕22 号)同时废止。

 

 

 

附件:《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 年 12 月 27日修正)、《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年 3 月 30 日第五次修正)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2007 年 7 月 9 日),将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纳入学校的计划生育工作范围,接受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的管理和服务。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校学生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二条 我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对象是指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含本科学生和研究生),在职研究生和非脱产继续教育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由原单位负责,原单位要求我校“托管”的除外。

 

第三条 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接受学校计生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已婚学生应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高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生育的已婚学生,在妊娠三个月内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新生入学前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或《生育保健服务证》及同等效力证件的须到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已婚学生的妊娠检查、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照学生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与本校教职工同等对待,享受全程的计划生育服务,接受学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第五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学生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

 

第六条 学生毕业时,应及时将本人的户口、档案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或转回原籍。学生毕业后,学校不再为已毕业的学生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除对其所在学院实行“一票否决”外,对违法生育者将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年 3 月 30 日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