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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06日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长沙理工大学章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我校在籍研究生、本科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复查期的新生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二)处分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二章 违纪处分种类及期限

第五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以及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如下纪律处分及相应期限:

(一)警告,6 个月。

(二)严重警告,8 个月。

(三)记过,10 个月。

(四)留校察看,12 个月。

(五)开除学籍。

期限从学校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毕业学年学生处分期限为其毕业到期时间。

第六条 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存在特殊情况的,可由学校通报批评。

第三章 违纪及处分

第七条 违反下列政治纪律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组织、领导、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出版非法刊物等非法活动。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煽动或参与罢课、阻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及其他要害部门等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的活动。

(四)故意收听、传播敌台或境外电台的敌对宣传或与境外反动组织有秘密联系。

(五)非法设立广播台站。

(六)设立非法网站。

(七)收藏、传播反动书刊、音像制品及其他反动宣传品。

(八)泄露国家秘密。

(九)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传单、标语、大小字报或通过网络、手机及其他方式散布反动性言论,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

(十)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

第八条 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且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交由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理。凡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学校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有关部门处以警告或罚款者,学校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被行政拘留 5 天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被行政拘留 5 天及以上、10 天以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被行政拘留 10 天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公共危机事件、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不遵守国家和学校正在发生效力的有关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故意撕毁或破坏国家和学校正在发生效力的通告、通报、公告、布告、封印等文书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社团、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利用计算机等信息网络技术手段违纪,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登录非法网站,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利用网络、手机等媒介从事侮辱、诽谤、敲诈勒索、诈骗等非法活动,或传播非法信息,或出租、出借、出售个人信息、个人银行账号(银行卡)、支付账户(二维码),或贩卖流量卡、电话等,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计算机设备和网络中或让他人在本人网站、网页上故意发布和传播反动、违反社会公德和欺诈性信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利用校园网开展代理服务,或转让或租借校园网账号、IP 地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盗用校园网账号、IP 地址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泄露、传播、篡改、毁损学校尚未公开或涉密的教学科研资料、数据和图片等信息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私自查阅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或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网络密码或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按盗窃财物情形予以处理;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骗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的,按诈骗财物情形予以处理。

(八)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移动通信设备、网络设施,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或提供有关工具、制作方法、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帮助等,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的,视情节和损失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未经批准搭建服务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擅自以学校或校属单位名义运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或者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传播未经核实、尚未公开或涉密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其他违反网络信息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利用麻将、扑克、桌球、电游、网游等工具组织赌博、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没收相关设备器具,并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再次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和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播放或观看淫秽录像、光碟,浏览淫秽网站或翻看淫书、淫画者,没收相关物品,并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含学生公寓)翻看淫画、淫书或观看淫秽录像、光碟,浏览淫秽网站,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追回非法占有、占用的财物和赔偿损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作案价值 500 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 500 元及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 1000 元及以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价值 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价值 1000 元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行为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对于屡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比照偷窃情形从重加重处理。

第十六条 对肇事、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破坏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群架(指一方有 2 人及以上参与,下同)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肇事并动手打人的,视情节按打架情形加重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

1.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虽自己未动手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动手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打人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已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经法医鉴定,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经法医鉴定,致他人轻伤或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打群架动手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先动手打人、闯入他人公寓打人、动手打无辜者的,加重处分。

8.侮辱、殴打教职工,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作伪证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打架者作伪证或故意掩盖事实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要求他人作伪证的,在原犯错误应受处分等级上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持械

1.在争吵或斗殴中亮出凶器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或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凡肇事、打架斗殴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者,必须照价赔偿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若为故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或他人财物上乱画乱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 500 元以下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价值 500 元及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价值 1000 元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挪用、损坏或盗窃消防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毁坏文物古迹、古木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无论损坏价值,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留宿于异性寝室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楼内焚烧物品或使用明火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学生未经批准私自租房住宿或外宿的,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对一学期中发现私自外宿 6 晚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外宿 6 晚及以上、12 晚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外宿 12 晚及以上或在校内外私自租房住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每学期开学后,未经请假逾期 2 周不报到注册;或注册后未经请假离校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报到注册后,无故旷课者,视其旷课数量,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1 至 25 学时或擅自外出 5 天以下(含)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 26 至 40 学时或擅自外出 6 至 8 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 41 至 55 学时或擅自外出 9 至 11 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 56 至 70 学时或擅自外出 12 至 14 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 71 学时及以上或擅自外出 15 天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行课日旷课 1 天按实际课时数计,实习、实训、调研、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 1 天按 5 学时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除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外,给予相应处分:

1.伪造各类有价证券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伪造学生证、借书证等各种证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变造、冒领、冒用、冒名办理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故意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擅自以学校或校属单位、学生组织等名义,组织、参加活动,发布公告、新闻,或者作出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他人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证明、毕业证、学位证、水平测试证书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5.弄虚作假,开假报销单、假证明、假请假条、假出入证等。

(四)诬陷、侮辱、谩骂、诽谤或威吓他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按所犯校规加重一级处分。

(六)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无理取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有以下代课行为者,视情节给予处分(代课双方同等处理):

1.代人上课或请人代为上课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3 次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发布或提供代课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有偿提供代课信息或代课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恶意抢课、卖课、刷学分、刷课者,经教务部门认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含学生)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在校园内擅自摆摊经商或以各种形式推销商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没收商品。

(十三)报假案、造谣、传谣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十四)在校内外各种公共场所故意肇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给学校或社会造成一定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从窗口、走廊向外扔明火、酒瓶、砖块、纸屑或其他物品,泼水等,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六)上课、自习、就寝时间在校园、寝室内无故大声吼叫,高声喧哗,敲锣打鼓,吹拉弹唱,高声播放音响设备,燃放鞭炮以及其他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者;或因某种行为造成其他同学围观、起哄等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七)不遵守学校禁止吸烟的规定,不听劝阻或屡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八)违反用电管理规定者,除按规定没收电器和收取管理费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因违章用电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或其他事故,未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十九)以各种方式调戏、侮辱、严重骚扰他人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十)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十一)擅自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刺刀等)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特定场所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十二)购买或倒卖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十三)非法制贩、传送、藏匿、吸食毒品及其他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婚及孕育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学生结婚后、怀孕期间以及生育后,应到所在学院登记备案。因未登记备案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十五)违反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给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十六)违反学校交通安全有关规定,有无证驾驶或违章驾驶汽车、在校园内驾驶摩托车或电动车、在校园马路上玩耍滑板车或平衡车等滑行工具、车辆乱停乱放等行为的,初次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私拉电线或在室内为电动车、平衡车及其电池充电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凡违反学校交通安全规定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十七)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的;将他人研究成果改头换面据为己有的;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

2.在未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的;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的。

3.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的;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的。

4.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的。

5.采取不正当途径更改个人课程或实践环节成绩的。

6.代写、买卖论文的。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凡受通报批评 2 次及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好的。

(五)未满十八周岁者违纪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拒交检讨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态度恶劣的。

(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检举人、证人或违纪处理人的。

(三)曾受学校处分,再次违反校纪校规的;曾受过学校 2 次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有 2 项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违反本办法 2 条及以上规定者,在其最重一条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五)群体性违纪事件的组织者或领导者。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勾结或邀集校外人员来校内违纪违规的。

(八)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考试(考查)纪律的,按照《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生违反教育教学秩序、考试纪律和学术诚信行为的处理。学生工作部负责本科生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理。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违反教育教学秩序、考试纪律和学术诚信行为以及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条 纪律处分的程序

(一)调查取证

1.学生的违纪行为,由所在学院负责调查;涉及多个学院的学生时,由相关学院按本办法协商处理;违纪事件情节复杂、性质严重的,可报请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处理。

2.校属单位在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的,应及时调查取证,必要时报请保卫部调查,并将学生违纪材料移交学生所在学院。

3.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部负责调查。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将学生违纪材料(必要时可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移交学生所在学院。

(二)提出处理意见

1.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2 周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连同学生违纪事实、证据、依据等材料报送相关职能部门。

2.对违纪事实存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待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学院应在 1 周内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提出书面处理意见,连同学生违纪事实、证据、依据等材料报送相关职能部门。

3.学院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书面处理意见的,相关职能部门可进行督查和处理,同时对相关学院进行通报。

4.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的,退回学院重新审议,或由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进行处理,同时视情况对相关学院进行通报。学院上报材料要求齐全(含旁证、本人检查或交代、综合处理意见等),并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报批单》。

(三)职能部门审查

职能部门对学院报送的学生违纪材料进行审查,研究提出拟处分决定。属于特殊情况的,职能部门可以对违纪学生直接进行调查取证和有关处理。

(四)学生陈述和申辩

学院书面告知学生学校拟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分种类等,学生可在接到拟处分决定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五)学校决定

1.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行文,报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备案。

2.对学生作出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分管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学院、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意见,审查违纪事实、证据、程序、依据等,作出处分决定。

3.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分管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学院、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意见,审查违纪事实、证据、程序、依据等,提交校务会研究,作出处分决定,并将处分决定书报送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六)送达

学院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申诉的权利。学院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决定(文件)送达书》,并以留置方式由学生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由所在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2 人及以上)记录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送达本人签收的,可采取以下 2 种方式送达:一是邮寄送达,应附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是公告送达,利用学院网站、新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 30 日视为送达。以上 2 种方式均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学生本人签收,同样有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含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根据《长沙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后的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不服学校复查结论向湖南省教育厅提起申诉的,学校的处分决定在湖南省教育厅作出处理前不停止执行(学校决定暂缓执行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后,解除处分。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经学院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解除处分。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或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处分期不能少于原处分期的一半);表现未明显改善者,可延长处分期,但处分期累计最长不超过 2 年。提前解除处分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委会和研究生导师、班主任签署意见,学院提出解除学生处分的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延长处分期的按原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休学;因特殊情况需休学的,留校察看期顺延。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受到处分的,在处分期限内取消担任学生干部、推优入党、受表彰和奖励等资格和权益。已获得的,予以撤销或追回。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上述资格和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之内再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应当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后 10 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办理并记录在案,并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由学校发给其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警告及以上的处分,由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寄送给学生家长,且对学生的记过及以上处分、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学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张榜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不得张榜公布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国家机密的内容。

第四十条 对涉及违反法律、法规方面的事实材料,保卫处有复议权;对涉及违反教学(含学籍)方面的事实材料,教务处、研究生院有复议权。

第五章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违纪,应视具体情况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请假外出,以及在校外参加实习实训、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处共同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长理工大学〔2022〕1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