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师资管理及教学质量考核办法 (试行) 院教[2016]4号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05日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选聘优秀师资承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并对其教学过程进行监控管理,是确保中外合作项目办学质量的关键。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履行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确保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担任主要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双语课程与英文课程以及引进课程导读、助教的任课教师。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三条具备高校教师任职资格,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爱岗敬业,具有较强责任心,语言表达能力强。

第四条主要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任课教师至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职称;

2.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且拥有至少1年国外学习或工作经历,或经教务处或所在教学院校院课程培训合格;

3.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2年以上国外学习或工作经历,或经教务处或所在教学院校院课程培训合格。

第五条双语教学任课教师、引进课程助教与导读教师,除满足上述第三、四条的规定外,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且有2年以上讲授本课程经历教师,或者承担过留学生或中外合作项目相应课程双语教学的教师;全英文授课者须通过国际学院组织的英文教学水平测试,并获得国际学院颁发的英文授课资格证书。

第六条外方合作办学机构派出教师应满足双方联合办学协议要求。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师不得聘任:

1.近2年校内网评成绩在后30%的教师;

2.近2年出现教学事故的教师;

3.学生反映强烈,责任心不强的教师。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各教学院和国际学院遴选和审核确定主要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双语课程与英文课程以及引进课程导读、助教的任课教师,确保每门课程有2~3名备选教师。

第九条国际学院中外合作项目办公室根据项目人才培养方案,拟定学期教学计划,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明确各教学院教学任务。

第十条各教学院在上述师资范围内安排任课教师、布置教学任务,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向各教学院教务办下达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遴选教材,认真备课。根据教学内容,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明确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评价方式。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应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期末考试成绩原则上占课程考核成绩的50~70%,平时成绩应将对学生出勤、实践报告、课程报告、作业、演讲、讨论、课程论文等项目的评分,纳入课程考核评价范畴。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2周之内,将考核结果报送国际学院中外合作项目办公室,并配合做好有关成绩登录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章 教师培训、考核与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师资的培训与管理:

1.定期开展任课教师培训。鼓励任课教师“博士化、国际化、工程化”,积极配合学校职能部门,参与组织和开展师资培训活动。

2.重视和关心任课教师工作。国际学院不定期召开任课教师座谈会,听取意见,交流经验。

第十五条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由学院领导评价、学院督导组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相结合,其中学生评价权重40%,督导组评价权重40%,学院领导和同行评价权重20%。其中,学院领导和督导组评价按《国际学院课堂教学听课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教学质量考评等级原则上按每学年参评任课教师数的30%为“优秀”、40%为“良好”确定。国际学院设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质量奖励基金,对教学优秀者予以奖励。

第五章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试行一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国际学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