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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 后勤服务集团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11月10日 00:00

长沙理工大学 后勤服务集团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2011-11-10

长沙理工大学

后勤服务集团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二章 人事管理权责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四章 员工竞聘

第五章 员工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考勤制度

第七章 加班制度

第八章 薪酬与福利

第九章 在校编内员工内退管理和待遇

第十章 在校编内员工待聘管理和待遇

第十一章 在校编内停薪留职人员规定

第十二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章 考核奖励制度

第十四章 专业技术职务和员工技术等级评定

长沙理工大学

后勤服务集团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后勤服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后勤集团)劳动人事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后勤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后勤集团员工,是指在校编内人员和后勤集团自行聘用的各类校外人员。

第三条 按照学校转型期发展要求,后勤集团实行集团公司、下属二级单位两级管理。

第二章 人事管理权责

第四条 后勤集团劳动人事管理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后勤集团人事工作规划、人事管理制度等。

2、负责审定下属二级单位编制总数和外聘员工的招聘计划。

3、负责集团内部员工的调配与考核及奖惩。

4、负责指导各二级单位外聘员工招聘、聘任;负责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

5、负责为各二级单位人事管理提供一般政策、法律咨询并督促各二级单位依法使用员工。

6、负责制定并检查员工工资(含外聘)、劳保、福利、加班费的标准。

7、负责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待聘人员的管理。

8、负责各二级单位的考勤工作汇总。

9、完成学校人事处布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的人事管理职责

1、负责本单位员工录用、考核,协助做好员工聘用和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解除、续订以及用工过程中的监管。

2、负责本单位员工的政策法规咨询和消防安全、计划生育教育,使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后勤集团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3、负责本单位员工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与思想素质,树立主人翁思想和爱岗敬业精神。

4、负责本单位员工培训计划的制订与实施。

5、负责制订本单位劳动报酬分配方案。

6、负责本单位的考勤工作。

7、负责本单位员工的奖惩申报工作。

8、协助集团做好本单位员工工资的核发工作。

9、协助集团处理本单位劳动争议相关事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岗位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1、分类设置原则。从实际工作出发,使岗位分工与工作特点相协调。

2、因事设岗原则。以集团及各二级单位的职责为依据,按照学校核定的管理岗位、专技岗位、工勤岗位编制数并充分考虑集团发展的需要。

3、责权统一原则。有明确的职责,并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赋予相应权限,保证职责、权力相统一。

4、精简效能原则。做到结构合理、相互协调、避免交叉、重复设岗。

第七条 根据后勤集团工作性质,后勤集团二级单位分为服务型、经营与服务型、经营型三种类别。

1、服务型是指无有偿项目内容的单位。

2、经营与服务型是指在做好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同时,能够通过服务附加产生经济收益的单位。

3、经营型指独立法人实体或以有偿服务为主的单位。

第八条 根据各单位的工作内容、职责范围、技术等级、责任大小分为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技术等级)岗位、普工岗位三个系列来确定岗位酬金,并以岗位系数的形式划分为若干个档次。

第四章 员工竞聘

第九条 后勤集团全体员工按照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用人原则,实行全员聘任。做到四定:即定编、定岗、定员、定职责。

第十条 后勤集团领导、二级单位负责人按照学校人事管理权限依组织程序聘任。

第十一条 在校编内人员聘用

1、聘用范围及原则

指学校在编的现已在后勤集团工作人员及学校分流的在编人员。其原则是:

1)按需设岗、对岗取酬;

2)公开公平、竞争上岗;

3)双向选择、择优录用。

2、组织机构及程序

各二级单位成立聘用小组,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有一名员工代表),负责本单位员工聘用工作,必要时由集团人事部派人参与。其聘用程序是:

1)由后勤集团核定各二级单位编制。

2)公布各二级单位岗位编制、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与岗位人数(含外聘员工)、岗位系数标准(根据职责、岗位要求)。

3)填写《申请岗位表》。经聘用小组研究决定后,由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上报集团人事部并将聘用情况及时反馈给被应聘人员。

4)第一轮聘用结束后,由人事部统一公布已聘上岗人员名单和空岗。未聘上岗人员可根据空缺岗位进行第二轮申请。

5)第二轮聘用结束后,由人事部公布第二轮上岗人员名单和空缺的岗位。

6)经过两轮聘用仍未上岗在编员工按待岗处理。

7)已办理残疾证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上岗,或由集团人事部与用人单位协商直接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3、聘用期限

在编员工聘用时间在后勤集团领导、二级单位负责人聘任到位后进行。聘用期限原则上为2----3年。

第十二条 校外人员的招聘

1、招聘原则

1)缺员补充。各二级单位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及人员编制内,因人员减少或终止合同等原因造成缺员,内部又难调配编制内其他人员上岗的。

2)计划用工。根据集团设置的编制人数,在编员工竞聘后按空缺岗位招聘。

3)集中招聘。由后勤集团人事部发布信息,各单位负责招聘工作,招聘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校寒暑假期间。

4)择优录取。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各单位成立招聘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招聘事宜。

2、招聘条件

1)身体健康;

2)具有相适应的文化程度或相关专业学历、职称或技术资格证书。

3)年龄不小于16周岁;

4)无政治、经济、刑事及其他问题;

5)具备较强的组织纪律和道德素质。

3、招聘程序

1)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岗位提前报人事部审核后发布招聘信息。按集团规定条件,自主聘用。外聘员工缺额时,由各二级单位在总编制人数内补充。

2)应聘者持“三证”(婚育证、身份证、健康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各二级单位报名,由本人填写员工信息表。经过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者,用工单位上报集团审定后正式聘用。

3)被聘用者上岗前必须先到后勤集团人事部签订外聘员工《劳动合同书》和用人单位签订岗位责任书。

4)为保证聘用人员的合理有效的流动,外聘员工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为35年。无特殊岗位工作需要,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固定期劳动合同聘用期累计不超过八年。

4、根据后勤集团发展需要,各二级单位特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另行招聘办法。

第五章 员工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员工的权利

1、员工享有在后勤集团劳动、工作、学习、参与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以及对部门提出建议的权利。

2、员工享有技术培训、参与集团内本行业定级、升级考试。

3、员工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4、员工付出正常劳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5、员工享有正常休息、休假的权利。

6、员工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7、员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及用工单位规定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第十四条 员工的义务

1、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后勤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二级单位的日常管理制度。

2、员工必须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生产组织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后勤集团、二级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培训和集体活动。

4、遵守劳动纪律、遵循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如工作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要予以赔偿。

5、外聘员工认真完成和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任务和工作职责,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后勤集团或用人单位用于培训的各项费用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 考勤制度

第十五条 工作制度

1、后勤集团管理人员实行标准工作制(特殊岗位除外),每周休息两天。各二级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进行轮休。国家法定节假日原则上安排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上班的,在适当时间安排补休或轮休。

2、后勤集团从事高校服务行业,岗位因工作性质不同分为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六条 考勤管理

1、各二级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当月考勤汇总表在本单位公示后,于次月5日前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部汇总,考勤结果在集团内部通报。

2、指定专人负责对考勤工作进行检查,如弄虚作假,将追究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3、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如因特殊情况可以电话方式请假或由他人代替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如请假期限满而不能正常上班,必须续办请假手续。

4、请假审批

1)员工因事请假3天以内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2)员工请事假3天以上须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并报送人事部备案;

3)各二级单位负责人请事假须经集团分管领导批准,并送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 请假的相关规定

1、事假

当月事假1天以上4天以内的,在校编内员工(人事代理)按40/天扣发岗位工资,外聘员工按30/天扣发出勤工资。事假连续5天(含)扣发半个月的岗位工资;5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岗位工资。

2、病假

员工因病请假必须持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假3天以内由本单位批准、因病住院的须报集团人事部备案。病假满三个月以上的,从第四个月开始停发岗位津贴。

3、婚假

员工本人结婚,给予3天的婚假。符合国家晚婚政策的,另外增加婚假12天。

4、产假

晚育和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休假: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丈夫休护理假15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5、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按学校规定的特殊情况报集团人事部批准后方可休假。

6、丧假

员工的亲属(系配偶和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3天的假期。

7、休假

后勤集团员工没有寒暑假,员工的补休或轮休尽量安排在学校的寒暑假期间,具体休假安排由各二级单位自行确定,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违规处理

一、在校编内人员的处理

1、迟到、早退的处理

迟到、早退月累计3次(含)以上扣发当月岗位工资或绩效工资的10%;月累计5次以上10次以内,扣发当月岗位工资或绩效工资的50%;月累计10次以上扣发当月岗位工资或绩效工资。

2、擅自离岗的处理

擅离工作岗位30分钟(特殊岗位除外)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扣发岗位工资或绩效工资的10%;因离岗而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要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3、旷工的处理

员工旷工半天一次扣发当月岗位工资或绩效工资的10%;月累计旷工2天扣发当月岗位工资或绩效工资。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迟到或早退超过60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

2)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者,按实际时间作旷工处理;

3)假期已满,不履行续假手续或续假未经批准而超假不上班者,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4)连续旷工15天以上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按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聘任期间,聘任或安排岗位后不及时到岗按旷工处理。

5、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处理,扣发当月岗位津贴或绩效工资。

1)不服从工作调配,不接受工作任务者;

2)违章违纪,造成损失影响恶劣者;

3)搬弄事非,破坏团结,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者。

6、各二级单位可结合具体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考勤制度,经人事部审批后实施。

二、外聘员工违规处理按聘用合同书和岗位责任书条款执行。

第七章 加班制度

第十九条 加班制度

1、校内在编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须有效完成正常工作,原则上不鼓励员工加班,但由于工作的需要或任务紧急,有义务按要求加班。所有加班必须事先取得所在单位主管集团领导的批准。

2、外聘员工在不定时工作岗位的法定节假日安排上班按加班处理。在综合计时岗位的,以三个月或一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时部分或在法定节假日安排上班按加班处理。

第八章 薪酬与福利

第二十条 在校编内员工工资实行“基本工资+岗位系数工资+津补贴+出勤(效益)奖励”的结构模式。

1、基本工资指国家规定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在校编内员工按国家政策规定明确的职务等级工资和薪级工资,均由学校以档案形式保留,并按国家政策规定在考核的基础上正常调标升级。

2岗位系数工资基数根据学校政策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3、享受学校发放的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标准与学校同等。

4、(出勤)效益奖励

经营与服务性、经营性单位的(出勤)效益奖励根据当年的考勤和目标管理指标,在保留员工足够的公益金、公积金、补偿金后,可作为(出勤)效益奖励发放。

第二十一条 外聘员工工资实行“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出勤工资(效益工资)”的结构模式。

1、基本工资

1)人事代理人员的基本工资依具体岗位确定,按聘用合同执行。

2)其他外聘员工基本工资根据各二级单位具体情况和岗位而定。

2岗位工资基数额根据学校政策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3出勤工资(效益工资)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报集团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薪酬发放办法

1薪酬发放说明

1)服务型单位的在编员工岗位系数工资,经服务质量标准考核后,按照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发放。

2)经营与服务性单位的在编员工岗位系数工资按照服务质量考核和完成目标经济管理情况后,按照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发放。

3)经营性单位经考核完成经济指标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4)岗位系数工资按照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技术等级)岗位、普工岗位划分。

2、经营性和经营与服务性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实际状况,先保障发放基本工资、岗位系数工资。

3、效益工资在完成经济目标任务,取得一定效益,在年底由集团财务部核算后,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统一发放。

4、岗位工资、出勤工资和效益工资发放与考勤、考核结果挂钩。

5、工资收入应按规定交纳社保费、工会会费、个人所得税等规费,由集团代扣代缴。

6、外聘员工试用期第一个月只发放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

7、外聘员工工资由各二级级单位制表,按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经人事部审核后,次月10日前由后勤集团财务部通过银行发放。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

在校编内员工社会保险按学校的规定执行。外聘员工社会保险按国家和当地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社会保险中断,由个人自行办理续保手续。

第九章 在校编内员工内退管理和待遇

第二十四条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后勤集团实行内部退养制度。

1、内退条件:男性满55岁、女性满45岁以上人员或工龄满30年。科级以上干部退出领导岗位或办理内退须报后勤集团及学校批准,退出领导岗位人员待遇按另行规定执行。

2、办理内退程序:本人申请、人事部审核、报集团批准后,方可办理内退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学校规定,由人事部协助学校办理退休手续。

3、待聘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参加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可按程序办理内退。

4、内退人员管理:所有内退人员由后勤集团人事部统一管理。工资和有关福利由人事部核发。

5、内退人员待遇:内退人员享受全额基本工资及政策性津补贴,参加基本工资正常晋升;享受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各类社会保障待遇;参照学校退休人员的标准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但不享受岗位系数工资和效益工资。另由后勤集团按月发放生活补贴。其标准是:干部(中级职称)465元、一般职工440元。退出领导岗位的干部需办理内退的,后勤集团另外给予生活补助,其标准是:正科职:400元,副科职:300元。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重新上岗,须经本人申请、人事部审核、后勤集团领导研究批准后可给予再次上岗机会,但上岗后不得二次申请办理内退。

第十章 在校编内员工待聘期间的待遇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待聘人员是指在校编内未聘上岗的员工。

1、范围

1)竞聘中的落聘人员;

2)竞聘上岗后辞聘、拒聘或被解聘人员;

3)停薪留职期满的待岗人员。

2、下列人员不得列入待聘人员范围:

1)长期病休(含精神病、癌症、弱智人员)及工伤人员;

2)怀孕、产假及哺乳期间的女职工。

第二十七条 在校编内待聘人员的手续办理。

1、落聘、待岗人员从落聘或待岗当月起,关系转入集团人事部并办理待聘手续。

2、辞聘、拒聘人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后勤集团批准后,关系转入集团人事部。

3、解聘人员由各单位报告,经后勤集团批准后关系转入集团人事部。

第二十八条 在校编内待聘人员分流

1、试用。由人事部推荐待聘人员上岗试用。经试用单位考核合格后,关系转入用人单位,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

2、停薪留职。经本人申请,由后勤集团批准,并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后同意外出工作或创业。

第二十九条 在校编内待聘人员的待遇和管理

1、待聘人员当月享受正常的工资和岗位津贴,从待聘的第二个月起,只享受档案工资的基本工资。待聘满一年后只发给最低生活费。待聘期间由人事部统一管理。

2、待聘人员距内退条件相差两年以内的,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内退,享受其档案工资待遇。

第十一章 在校编内员工停薪留职规定

第三十条 在校编内员工需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按学校停薪留职人员及集团有关规定办理。

1、办理停薪留职程序:本人申请,由后勤集团报学校批准后,申请人与后勤集团签订停薪留职协议。

2、停薪留职期间,本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失业、工伤、生育、养老、医疗保险等个人和单位按标准缴纳的各项费用。另外交纳管理费100/月。

3、停薪留职年限,与集团全员聘用年限同步。本人需回来工作,必须在全员职工年度聘任前,且停薪留职协议期满,由本人申请,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后,参加后勤集团全员聘任。上岗后不得再次申请办理停薪留职。

第十二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签订

1、劳动合同是各二级单位与员工确定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2、在校编内员工按学校统一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外聘员工从聘用之日起,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除后勤集团统一制定的必备条款外,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二级单位具体要求,可以续订以下条款:

1)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员工临时性工作,员工应按时、按量、按质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

2)在劳动合同期内工种、岗位和职责的调整,由双方协商确定,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书中的有关内容。

3)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立即终止。因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后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集团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通知用工单位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用工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经后勤集团确认事实成立的;

3)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的;

4)各二级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二级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不予以发放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招聘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0周岁的。

3)年终考核评定为“差”的。

4)因员工出具虚假证件且隐瞒有关情况,事后发现不符合招聘录用条件的。

5)员工因本人原因单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

6)员工不辞而别,自动离职的。

7)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要求,发现患有行业禁止上岗的疾病,但仍从事正常劳动,而不服从用工单位分配安排工作的。

8)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9)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

10)员工有打架斗殴、旷工、偷盗、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11)因被除名、开除、被公安机关拘留、劳教、判刑的。

1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消防安全的。

13)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4、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须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章 考核奖励制度

第三十三条 考核

1、后勤集团对二级单位进行年终考核,考核范围:日常管理、财务管理、服务质量等。

2、后勤集团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等。

3、后勤集团对各二级单位中层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后勤集团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 奖励

1、对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节源增效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2)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避免事故发生的。

3)年度考核优秀者。

2、奖励方法

1)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记功、 授予先进工作(生产)者、优秀教育工作者。

2)对年终考核优秀人员,发给适当的奖金。

3)对评为优秀教育工作者员工,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后,后勤集团发给适当的奖金。

第十四章 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

第三十五条 专业学习和学历教育

1、后勤集团校内在编员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按学校有关规定规定执行。

2、鼓励后勤集团员工在职参加对岗、对专业的学习培训,经考核获取了专业技术证书并同意签订从事本岗位工作协议,经人事部审核,方可报销专业性培训费用。

3、鼓励各类员工进行在职学历教育,凡在职参加学历教育获取了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的经人事部审核,符合条件者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4000元奖励。

第三十六条 工人技术等级考试

1、范围:在校编内员工参加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定级考试。

2、初级工资格审查、初级工升中级工考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3、中级工升高级工的推荐条件:

1)工作年限满20年;

2)任中级工年限满5年以上;

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合格。

4、推荐程序:

个人申请、二级部门推荐、人事部审核后、集团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公示后报学校人事处审定。

5、其它规定

1)当学校工人技术等级高级工考试名额有限时,由人事部组织对符合条件者进行摸底考试,由高分到低分选拔名额报学校参加省组织的考试。

2)在连续两次申报参加高级工考核未通过的,不再参加考核。

3)在参加一次高级工中考核未通过的,四年以后给予一次考核机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集团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