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学院:
为适应我校博士生培养工作需要,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经研究,学校决定开展2008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研究生。
2、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7周岁(至8月31日止)。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聘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学研究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近五年有重要的科研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学校认定的一般核心以上刊物发表5篇学术论文,其中有2篇被三大检索SCI、EI、ISTP收录或在学校认定的一级刊物或国外外文期刊上发表;
(2)近五年有1部学术专著公开出版(署名第一),并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学校认定的一般核心以上刊物公开发表3篇学术论文;
(3)近五年获得国家级奖(一等奖排名前12位,二等奖排名前8位),或省部级奖(一等奖排名前5位,二等奖排名前3位,三等奖排名第一),其中获省部级二、三等奖者还需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学校认定的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
4、承担在研的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重大科研项目,且至少为1项课题的负责人或子课题负责人,有充足的经费用于培养博士生。
5、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
6、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梯队或有博士生指导小组。
同时具备上述6项条件者,具有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资格。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以及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遴选。
7、个别成绩突出但不具备第2条规定的博士学位条件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获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同时具备第1、4、5、6条和下列条件之一也可申请:
(1)近五年获得国家级奖且排名前三位;
(2)近五年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且排名第一;
(3)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一般核心期刊上(含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发表10篇学术论文,其中有4篇被SCI、EI、ISTP收录,或在学校认定的一级学术刊物或国外外文期刊上发表。
二.申请程序
1、个人申报。填写《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附件2),并提供相应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博士授权学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采取无记名投票选出初选名单报研究生部。分委员会到会人数达到应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为有效,获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视为通过。
3、通信评议。对通过初选的新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研究生部将聘请三名外单位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经验的同行专家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通信评议。通信评议全部通过方能提交校博士生导师评议小组审定。
4、校博士生导师评议小组审定。校博士生导师评议小组由现有博士授权学科的部分博士生导师组成。评审小组成员到会人数达到应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为有效。到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视为通过。
5、公示名单及申报材料。研究生部将审定通过的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名单及申报者的申报材料向全校公示。七日内无异议者,由学校发文确认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6、新增博士点的第一学术带头人可不经上述评议程序直接认定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日程安排:
(一)2008年10月31日至11月14日,申请者填写《长沙理工大学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一式四份;准备相应证明材料一式四份(要求装订成册)。
(二)2008年11月15日至11月18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核实相关材料,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初步审查。
(三)2008年11月19日至11月20日各博士点所在学院整理材料.填写本单位< <长沙理工大学2008年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初选推荐名单>>。
(四)2008年11月21日将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的个人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及由学院填报的< <长沙理工大学2008年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初选推荐名单>>一份(含电子文档)报研究生部培养办.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位证复印件;
3、学校认定的核心刊物、一级学术刊物及有影响的国际学术期刊上上发表的论文的复印件(含论文刊物封面、版权页、目录和全文内容);
4、主持或曾经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证明材料;
5、目前可支配科研经费证明材料。
五.其它事项
(一)申请者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由各学院核实。材料汇总后,分别由科技处、计财处进行材料审核,如有弄虚作假,取消申请者本次资格。
(二)原则上不增列跨学科和校外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对在申报、审核工作中提出的异议,各学院均应认真受理,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相应处理。
附件1: 长沙理工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
附件2: 长沙理工大学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
附件3: 长沙理工大学2006年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初选推荐名单
研究生部
2008年10月30日
附件: